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申请《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明;\ (二)停车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设施清单和与停车场相关的图则;\ (四)相应的停车场管理制度和专业巡查人员名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书面决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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