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停车场应当根据需要具备照明、排水、通风、消防、防盗等条件或者必要的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转。\ 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根据各类停车场需要具备的各类设施条件和运营管理制度制定具体规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