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八条 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八条 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新建片区或者小区、旧城改造规划时,应当按城市规划标准和准则规划停车场。\ 市政府应当根据机动车停放需求状况,在停车状况紧张的区域和公共交通与自用车辆换乘的地段规划建设大型公共停车场,方便市民停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