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九条

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九条 市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发展和城市规划,组织编制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并应当征求市建设部门、市公安交管部门等相关部门或者单位的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