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停车场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停车场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经营性停车场的管理单位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时,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标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停车场管理责任和管理制度;\ (二)执行市公安交管部门制定的停车场管理规定;\ (三)负责进出车辆的查验、登记;\ (四)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 (五)按照核定或者约定的标准收费,使用税务统一发票;\ (六)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 (七)协助疏导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