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停车场的管理

第四十六条

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停车场的管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配建停车场或者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标准的,市规划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改正的,应当按停车场配建标准和该地段每停车位建设费用的标准征收停车场建设费,并处以停车场建设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停车场建设费应当用于本市停车场的建设,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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