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停车场的管理

第四十八条

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停车场的管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未经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而擅自改变停车场功能的,或者擅自将停车位挪作他用的,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自责令改正之日起至改正之日止,对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按改变功能或者挪作他用的停车位数,每一停车位每日罚款一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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