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停车场的管理

第四十九条

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停车场的管理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对停车场管理单位或者相关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其《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按规定配置停车场设施或者已配置设施不完善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九条规定,非专用停车场明知其装载化学危险品而允许其进入停车场或者未及时向市公安交管部门报告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未按规定划定停车位的;\ (四)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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