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停车场的管理

第四十七条

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停车场的管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取得《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而擅自提供机动车有偿停放服务的,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有偿停放服务、限期申请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可对停车场管理单位或者住宅区停车场管理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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