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价格 第四十一条 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价格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应当根据社会平均利润水平、银行利率和物价指数等因素确定公用事业各行业的收益率水平。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监管部门每年对公用事业各行业的收益率水平进行考核,必要时报市政府予以调整。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