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地方性法规 共 5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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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第十条 通过招募方式确定经营者的,市政府应当事先制定招募的条件和程序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第十一条 同一行业的特许经营权应当授予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但因行业特点和区域条件的限制,无法授予两个... 第十二条 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第十二条 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一)在一定期限内,将项目授予经营者建设、经营,期限届满后无... 第十三条 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第十三条 申请特许经营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 (二)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 第十四条 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第十四条 市政府应当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制定授权实施方案,并就授权实施方案的有关内容举行公开听证。 ... 第十五条 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第十五条 招标、拍卖等结束后三十日内,市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招标、拍卖文件与确定的经营者签定特许经营协... 第十六条 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第十六条 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经营方式; (三)经营者应当履行... 第七条 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第七条 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是市政府。 第十七条 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第十七条 授权书是经营者从事相应特许经营业务的证明,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授权人、被授权人; ... 第八条 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第八条 市政府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地将某... 第十八条 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第十八条 特许经营期限根据经营者的投资回报周期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年。 第九条 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第九条 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不能确定经营者的,市政府也可以采取招募方式确定经营者。 前款所称招募,... 第十九条 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第十九条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市政府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进行特许经营权的授予。特许经营权的重... 第二十条 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市政府可以根据公用事业的不同特点征收特许经营权使用费。 第二十一条 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享有依法独立经营管理的权利,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非法干预其正常经营... 第二十二条 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获取收益: (一)对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收费; (二)市政府在... 第二十三条 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授权书的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依法履行经营义务,并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 第二十四条 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超越授权书规定的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未经市政府同意,不得以转让或者出租、... 第二十五条 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应当将五年及年度经营计划、年度经营报告以及企业名称、地址和董事会以及经营班子主... 第二十六条 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应当于每年五月底以前将其经过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特许经营的优势地位,强制、限定、阻碍用户购买某种产品,或者有其他侵害消... 第二十八条 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用设施,归市政府所有。市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特许经营形... 第二十九条 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允许其他经营者按照规划要求连接其投资建设或者经营管理的公用设施。 第三十条 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经营者因建设和维护公用设施需进入某些土地和建筑物时,应当事先与权利人协商,有关权利人应... 第三十一条 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用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以及场站设置和管线建设、改造等应当服从市规划部门的总体安排... 第三十二条 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对公用设施进行定期检修保养和更新改造,确保不间断提供约定的公共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三条 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对各项公用设施的图纸等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完善公用设施信息化管理系统... 第三十四条 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征用公用设施或者指令经营者承担公益服务,经营者应当予以配... 第三十五条 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或者特许经营权被撤销后,原经营者应当在监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将维持特... 第三十六条 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六条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或者特许经营权被撤销后,原经营者应当在监管部门指定的单位完成接管前,... 第三十七条 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价格 第三十七条 特许经营期间,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继续正常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及时报告市政府,经市政府同意,可以提前... 第三十八条 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价格 第三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执行价格监管规定,按照市政府制定的价格标准向用户收取费用。 市政府与经营者对价格有约定的... 第三十九条 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价格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公用事业价格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条 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价格 第四十条 公用事业价格应当依据社会平均成本、经营者合理收益、社会承受能力以及其他相关因素予以确定。 经营者的合... 第四十一条 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价格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应当根据社会平均利润水平、银行利率和物价指数等因素确定公用事业各行业的收益率水平。 价格主管... 第四十二条 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价格 第四十二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定期审价制度,设立成本资料数据库,形成有效的成本约束机制。制定价格方案时,应当... 第四十三条 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价格 第四十三条 公用事业价格制定或者调整,可以由经营者或者公用事业公众监督组织、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监管部门向价格... 第四十四条 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价格 第四十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对... 第四十五条 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价格 第四十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在受理制定和调整价格申请后,应当开展社会平均成本和社会承受能力调查,并在作出受理决定之... 第四十六条 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价格 第四十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在会同监管部门制定价格方案时应当充分吸收听证会所提出的意见。上报市政府批准时应当同时提... 第四十七条 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价格 第四十七条 价格方案批准后,由价格主管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 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管 第四十八条 公用事业价格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市政府可以根据公用事业不同行业的特点设立价格调节准备金,专项用于公用... 第四十九条 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管 第四十九条 监管部门对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标准; (二)监督经... 第五十条 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管 第五十条 监管部门应当制定特许经营监管应急预案,在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或者市政府决定撤销特许经营权时,能有效组... 第五十一条 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管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应当分不同行业设立公用事业公众监督委员会,代表公众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委员会成员中非政... 第五十二条 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监管部门行使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妨碍经营者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经营者的财物,不得... 第五十三条 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 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市政府应当撤销其特许经营权,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 第五十五条 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撤销其特许经营权: (一)未经... 第五十六条 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市政府在做出撤销特许经营权的决定之前,由监管部门告知经营者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经营者要求举行... 第五十七条 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经营者或者其他行政处罚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对市政府和监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 第五十八条 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第五十九条 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或者负责管理的公用事业,实行特许经营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条 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授权的特许经营项目,授权书和特许经营协议有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