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第八条 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第八条 市政府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地将某项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权通过颁发特许经营授权书(以下简称授权书)的形式授予符合条件的申请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