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第十七条 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第十七条 授权书是经营者从事相应特许经营业务的证明,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授权人、被授权人; (二)特许经营权的内容、区域、期限; (四)经营者的主要义务与责任; (五)特许经营权的撤销;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