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第十六条 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第十六条 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经营方式; (三)经营者应当履行的义务; (四)违约责任; (五)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