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第十五条 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第十五条 招标、拍卖等结束后三十日内,市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招标、拍卖文件与确定的经营者签定特许经营协议,并颁发授权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