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第十三条 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第十三条 申请特许经营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 (二)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企业声誉; (三)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四)具备招标、拍卖、招募文件规定的相关条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