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第十一条 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第十一条 同一行业的特许经营权应当授予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但因行业特点和区域条件的限制,无法授予两个以上经营者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