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第十条 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第十条 通过招募方式确定经营者的,市政府应当事先制定招募的条件和程序并予以公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