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第七条 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第七条 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是市政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