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第十八条

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第十八条 特许经营期限根据经营者的投资回报周期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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