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第十八条 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第十八条 特许经营期限根据经营者的投资回报周期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年。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