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第十九条 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第十九条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市政府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进行特许经营权的授予。特许经营权的重新授予应当于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六个月前完成。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