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市政府可以根据公用事业的不同特点征收特许经营权使用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