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市政府可以根据公用事业的不同特点征收特许经营权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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