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获取收益: (一)对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收费; (二)市政府在授权实施方案中承诺的其他经营权收益和财政补贴;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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