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超越授权书规定的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未经市政府同意,不得以转让或者出租、质押等方式处分特许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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