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授权书的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依法履行经营义务,并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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