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应当将五年及年度经营计划、年度经营报告以及企业名称、地址和董事会以及经营班子主要成员的变更情况等信息及时报监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