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特许经营的优势地位,强制、限定、阻碍用户购买某种产品,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