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应当于每年五月底以前将其经过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