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用设施,归市政府所有。市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特许经营形式将公用设施移交经营者经营;经营者不得擅自改变公用设施的功能和用途。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