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经营者因建设和维护公用设施需进入某些土地和建筑物时,应当事先与权利人协商,有关权利人应当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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