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

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对公用设施进行定期检修保养和更新改造,确保不间断提供约定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并按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设施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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