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对各项公用设施的图纸等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完善公用设施信息化管理系统,并与监管部门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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