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征用公用设施或者指令经营者承担公益服务,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市政府应当给予经营者合理补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