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或者特许经营权被撤销后,原经营者应当在监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将维持特许经营业务正常运作所必需的资产及档案,在正常运行情况下移交监管部门指定的单位。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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