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价格

第三十七条

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价格 第三十七条 特许经营期间,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继续正常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及时报告市政府,经市政府同意,可以提前终止特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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