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价格 第三十七条 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价格 第三十七条 特许经营期间,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继续正常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及时报告市政府,经市政府同意,可以提前终止特许经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