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价格 第三十八条 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价格 第三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执行价格监管规定,按照市政府制定的价格标准向用户收取费用。 市政府与经营者对价格有约定的,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价格向用户收取费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