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六条 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六条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或者特许经营权被撤销后,原经营者应当在监管部门指定的单位完成接管前,继续维持正常的经营服务。 属于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市政府应当对原经营者为维持特许经营业务正常运作所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净值部分,给予合理补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