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监管

第四十九条

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管 第四十九条 监管部门对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标准; (二)监督经营者履行授权书和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义务; (三)受理公众对经营者的投诉; (四)依法查处经营者的违法行为; (五)对经营者的五年及年度经营计划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监督实施; (六)监督检查经营者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 (七)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方案; (八)审查经营者的年度报告; (九)向市政府提交对经营者的年度监督检查报告; (十)紧急情况时组织临时接管公用事业经营;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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