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监管 第五十条 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管 第五十条 监管部门应当制定特许经营监管应急预案,在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或者市政府决定撤销特许经营权时,能有效组织临时接管,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保证公共产品或者服务的连续性、稳定性。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