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监管部门行使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妨碍经营者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经营者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