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市政府应当撤销其特许经营权,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