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市政府应当撤销其特许经营权,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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