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撤销其特许经营权: (一)未经市政府同意,以转让、出租、质押等方式处分特许经营权的; (二)因转让股权而出现不符合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授权资格条件的; (三)达不到公用事业产品、服务的标准和要求,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 (四)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因经营管理不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危及公众利益的; (六)不按城市规划建设、改造和维护公用设施的; (七)擅自停业、歇业的; (八)不履行法律、法规和授权书规定义务以及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义务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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