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市政府在做出撤销特许经营权的决定之前,由监管部门告知经营者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经营者要求举行听证的,监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被撤销特许经营权的经营者,不得再申请特许经营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