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经营者或者其他行政处罚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对市政府和监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