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或者负责管理的公用事业,实行特许经营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