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授权的特许经营项目,授权书和特许经营协议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