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授权的特许经营项目,授权书和特许经营协议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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