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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