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