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监管

第五十一条

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管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应当分不同行业设立公用事业公众监督委员会,代表公众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委员会成员中非政府部门的专家和公众代表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经营者应当按年度向公众监督委员会通报经营情况。 公众监督委员会可以通过听证会、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方式收集公众意见,提出立法、监管等建议,代表公众对特许经营进行监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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