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监管 第四十八条 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管 第四十八条 公用事业价格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市政府可以根据公用事业不同行业的特点设立价格调节准备金,专项用于公用事业价格和利润的调控。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