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价格

第四十四条

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价格 第四十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对申请审核后,认为符合价格制定或者调整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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